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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