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销售者及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标识。对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拒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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