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产品,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其标识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标注。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产品,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其标识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