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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