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