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门的检验人员及与生产任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建立完善的检验规程以及检验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