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组装产品。
不得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包装物包装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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