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检查合格的产品,实行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