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本条例规定,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公布该企业及其产品名称、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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