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查处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侵权行为时,可以将产品送交被假冒的企业进行识别,被假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经过查证,可以将被假冒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产品真伪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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