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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