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消费者、有关组织举报、投诉中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