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报告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