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报告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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