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