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