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