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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