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1-27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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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 第二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 第三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 第五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 第六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 第八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 第九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第十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 第十二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二条 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五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 第十六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提倡优生。鼓励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八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 第十九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 第三十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 第四十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