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