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