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