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