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