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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