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提倡优生。鼓励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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