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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