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