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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