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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