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