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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