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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