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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