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专用装备,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严禁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