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人才流动,是指具有专业技术或者管理能力的人员,通过与单位相互选择而实现个人的职业或者工作单位的变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