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行政措施和具体规定,加强人才引进和保护工作,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制定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和具体管理规定,负责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设立审批、监督管理,负责人才流动争议的协调、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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