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

第八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二章 人才流动 第八条 对本省及来本省工作的国外、省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其在科研、教育、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服务期满后,尊重个人意愿,留去自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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