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三章 人才流动机构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三章 人才流动机构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人才流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开展人事代理,办理人才流动手续,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承办人事、编制行政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