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三章 人才流动机构

第十三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三章 人才流动机构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机构举办区域性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应当自举办之日十五日前报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其他部门和单位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应当自举办之日十五前报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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