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第十五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第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部门和单位可以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服务宗旨和章程;
(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注册资金;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有服务宗旨和章程;
(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注册资金;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