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第十七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服务范围是:
(一)接受单位委托,为其招聘所需人才;
(二)接受个人委托,向单位推荐;
(三)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其他经批准的服务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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