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人才流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