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第十六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四章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第十六条 省直单位及中央、外省市所属单位在本省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应当向省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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