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三章 人才流动机构 第十四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三章 人才流动机构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