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三章 人才流动机构 第十二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三章 人才流动机构 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机构应当建立人才信息库,采用现代化手段,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人才供求预测,做好人才开发、引进和调整配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