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两个月前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