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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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
第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准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
第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六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长或副省长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根...
第八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公民按有关规定可以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
第十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审议有关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归口类别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讨论问题时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同一人对同一问题...
第十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
第十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和联名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应在常委...
第十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
第十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或其他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委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
第三章 主任会议
第四章 秘书长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办公厅、法制室、办公厅调查研究室是常委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办公厅、法制室、办公厅调查研究室主任在秘书长领导下主持本部门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组成厅务会议,检查和布置办公厅的工作。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处室负...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村、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内务司法、民...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向主...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两个月前提出。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实行两次会议审议通过制,也可以根据审议意见再作进一步修...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二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三条 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三十四条 批准地方性法规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第七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的事项;
(二)主任会议...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省人民政府组...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涉及的重大事项提出修正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交常...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报告机关的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必须在本次会议或下次会...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
第四十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监督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定、办法、通告...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本条例第四十四条所列机关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同宪法、法律、法...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地方国家机关和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
第九章 人事任命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九章 人事任命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
第五十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九章 人事任命 第五十条 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法律培训制度。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九章 人事任命 第五十一条 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向常委会会议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命的理由,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九章 人事任命 第五十二条 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决定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在任命案表决前的常委会会议上作表态发言。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九章 人事任命 第五十三条 被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准时参加常委会举行的颁发任命书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