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章 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提案人。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列入议程的质询案,在未作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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