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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