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的事项;
(二)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事项;
(三)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的事项;
(二)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事项;
(三)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